根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及《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1、本《規定》所稱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是指研究人員在執行實驗室或利用實驗室名義或主要利用實驗室的條件完成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其知識產權均屬實驗室所有。
2、“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在本職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科研計劃課題或合同課題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雖屬自選課題,自籌資金,但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履行本職工作以外由本室交付的其它任務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離休、退休、辭職或者調離的人員在離校二年內完成的與在園時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3、本《規定》所稱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和技術秘密。主要包括新產品、新物質、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設計等;職務科學作品中主要利用實驗室的物質條件創作,并由實驗室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實驗室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的,并承擔責任的教材、百科全書、辭書等編輯作品的著作權;其它單位委托實驗室承擔的科研任務并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
4、研究人員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應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的知識產權。
5、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員將全部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好交科研處歸檔。
6、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的榮譽、獎勵的權利。
7、專利技術及其它技術成果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實驗室將按照我國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的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相應比例的酬金,且不受工作變動、離退休等因素的影響。
8、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訪問、參加會議、參觀、咨詢、通訊等,對本室應保密的信息和技術資料等要按照規定嚴格保密。
9、實驗室在所有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簽訂的科技合同中,必需定有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條款,各類技術合同的簽訂必需經本室及科研處審查同意,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合同。
10、向國內外單位或個人轉讓專利權、著作權及其它智力勞動成果權時,須經實驗室主任和科研處批準。
11、實驗室出國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生等不得把學校的職務智力成果私自攜帶出國、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智力勞動成果,除與接收單位有協議外,專利權或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權應歸派出單位持有或雙方共有。
12、來室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研究生、博士后或臨時聘用人員,在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其知識產權歸實驗室所有,他們離開實驗室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產品等交回。有責任共同保護知識產權,并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13、對違反本《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在本室工作的全體人員都有保護實驗室知識產權的義務。新分配或調入本室的工作人員,在辦理手續的同時必須簽署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保證書》。來室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研究生、博士后或臨時聘用人員在辦理來室手續的同時必須簽署《保證書》。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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