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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驗室管理

            科技保密管理辦法
            2010/12/10 | 來源:| 【字號: 】【打印】【關閉

            實驗室科技保密管理辦法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實驗室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園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處和綜合辦負責,在園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實驗室科技保密工作。 3、實驗室科研項目(課題)在開始立項時,項目(課題)負責人必須對照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和定密程序確定密級。并按所定密級進行管理。在科研項目(課題)結束進行成果鑒定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成果密級審定。在申報成果獎時須填寫密級審批結果。 4、實驗室所有與科研項目(課題)相關的文件、文字資料等交由科研處保存,不得私自復印、保存或者自行銷毀。 5、凡對外參加學術會議、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動的實驗室人員,需由實驗室主任進行保密審查,并由綜合辦出示不涉及國家秘密證明,到科研處再辦理有關手續。參加涉外活動的人員,由綜合辦負責對其進行外事紀律和保密教育。 6、實驗室人員向國(境)外投寄或攜帶論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必須按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禁止郵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存有國家秘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同文件、資料秘密載體一樣管理。 7、接待國外、境外人員來校參觀、訪問、講學、學術交流、洽談商貿等涉外活動,均由園科研處統一歸口管理。未經科研處同意,實驗室任何人員均不得私自接待。各項涉外活動,應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對尚未批準對外開放的部位或項目確需對外開放時,應由科研處會同綜合辦辦審核同意后,報園主任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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