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的管理,滿足臺站科研的需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臺站內使用、貯存、運輸化學試劑及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化學試劑為無毒、無害的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及放射性物品。
第三條 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必須由臺站統一采購、統一設立專門庫房進行管理。
第四條 運輸、裝卸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和傾倒;
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化學危險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混裝混運;
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毒氣的化學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裝運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時不得客貨混裝,在運輸時,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5、劇毒物品必須專人、專車采購和裝運。
第五條 科學研究、質量檢驗等急需少量稀缺試劑,化學物品的樣品,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自行采購運輸。
第六條 實驗人員在貯存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時必須做到為以下幾點:
1、化學試劑、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
2、遇火、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試劑,不得在露天、潮濕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方存放。
3、受陽光照射容易產生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試劑和桶裝、灌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
4、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試劑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和同一儲存室存放。
5、劇毒物品必須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雙人領料、雙本帳、雙鎖”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七條 實驗人員應具有高度的責任心,積極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靜電、防高溫等工作,以確保庫存物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