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學習的公共場所,是反映學生精神風貌的重要窗口。為了維護我園學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證學生身心健康,營造安全、舒適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根據國科大(校發總務字〔2014〕81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學生公寓住宿的學籍生、聯培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一章 住宿分配
第一條 研究生公寓一室一廳房型優先安排高年級(三年級及以上)博士生入住,住滿即止。如有剩余,按照先到先得方式安排二年級博士生入住。
第二條 各學科組招收的聯合培養研究生統一安排在研究生公寓1層及5號樓學生宿舍,住滿即止。
第三條 我園錄取的碩士生及菁英班學生來園實習統一安排在5號樓學生宿舍,住滿即止。不安排其他實習生的住宿。
第四條 學生入住具體房間由申請人在公寓現有房源中進行選擇。一旦確定,原則上不再更換,特殊情況向學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方可調整入住房間(申請表及流程見附件3)。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五條 研究生公寓單間及二室一廳房型住宿費收費標準為:100元/人/月,一室一廳房型住宿費收費標準為:150元/人/月;5號樓學生宿舍住宿費收費標準為:100元/人/月,以上房型均按照每張床(含上下鋪床)安排1人。
第六條 學籍生及聯培生應分別于每年3月份及10月份根據學生管理部門通知集中繳納每學期住宿費。當月住宿時間不足半月不收取當月住宿費,超過半月不足一月按照一個月收取當月住宿費。
第七條 經批準提前退宿的學生,可通過附件2申請表辦理住宿費退款。
第三章 入住手續
第八條 學生按照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學生入住公寓申請表(附件1)及流程辦理入住手續。經學生管理部門批準入住公寓的學生,在物業客服前臺登記領取房屋鑰匙、房屋充值水電卡、空調遙控器等,并與物業公寓管理人員一同現場核實房間設施設備等資產情況,并書面簽署房屋交接表。
第四章 衛生管理
第九條 學生有維護公共衛生的責任和義務,宿舍內衛生由學生本人負責,各種垃圾應傾倒在垃圾桶內,禁止隨處堆放。
第十條 房間內存放的學習用品和生活用品,擺放要整齊有序。
第十一條 為保障公共衛生,學生應遵守以下規定:
(1)禁止隨地吐痰、隨意拋撒廢棄物。
(2)禁止亂寫、亂畫,粘貼各種字畫。
(3)禁止在規定的區域外晾曬被服、衣物等。
第十二條 為保證其他學生順利入住,學生退房時,應將房間打掃干凈,包括床上及桌上不能留有任何物品,對衛生不合格的宿舍將依照規定收取保潔費40元/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生有維護公寓安全的責任和義務。發現可疑現象和安全隱患,應立即向請立即向園區安全控制中心(24小時值班電話027-87700899)報告;如發生火災等緊急危險情況,請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及向園區安全控制中心(24小時值班電話027-87700899)報告。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切斷全部電源,就近使用滅火器材撲救初起火源。
第十四條 為保障公共安全,學生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公寓內禁止私自拉接臨時電源。公寓內使用的插線板等電器,必須為合格產品,必須具有國家“3C”認證標志。
(2)公寓內禁止使用和存放微波爐、熱得快、電爐、電冰箱、電磁爐、電飯煲(電飯鍋)、電餅鐺、電烤箱、烤面包機、電熱杯、電暖氣、電熱毯、酒精爐、煤油爐、煤爐、火鍋、液化氣爐等用具。
(3)公寓內禁止使用和存放功率1200瓦及以上的大功率電器。
(4)公寓內禁止存放、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5)公寓內禁止擺放及使用杠鈴、跑步機等大型健身器材及開展各種球類運動。
(6)禁止擅自挪用、損壞消防設備設施及器材。
(7)禁止在公共場所堆放各種物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8)禁止在公寓內吸煙、焚燒廢棄物;使用蚊香要遠離易燃物品。
(9)禁止私自改造房間內的設備設施。
(10)禁止在室外窗臺(含陽臺)擺放花盆等物品,以免墜落傷人。
(11)禁止在公寓內燒煮、烹飪。
檢查中如發現公寓中存在(2)(3)(4)(5)所列物品,將直接采取沒收處理。學生只能在畢業或學習期滿離園時申請帶走。
第十五條 妥善保管個人的貴重物品及現金,筆記本電腦應加防盜鎖;離開房間或休息時,應關好門窗。
第十六條 未經學生管理部門批準,禁止在公寓內集會和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七條 親友來訪應辦理登記手續,禁止將陌生人帶入公寓或留宿。
第六章 秩序管理
第十八條 來訪人員應在宿舍管理員處實名登記,并于當日 23:00 前離開公寓。
第十九條 學生之間要和諧友愛、互相寬容,理智地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不得辱罵他人、打架斗毆。
第二十條 禁止在公寓內從事各種商業推銷活動或將營銷人員領入公寓。未經批準,禁止在宣傳欄以外張貼任何廣告及宣傳品。
第二十一條 自行車(包括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應有序停放在規定區域內,禁止將其帶入公寓內。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公寓內飼養家禽及各類寵物等。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公寓內大聲喧嘩、打鬧、酗酒、劃拳及高音播放音響和電視。
第二十四條 進出公寓應穿戴整潔,文明著裝,禁止光腳、赤膊。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園學習期間,因特殊情況不在學生公寓住宿的,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其指導教師同意,報學生管理部門批準,可辦理提前退宿手續,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六條 根據實際情況,學生管理部門可做出對宿舍統一調整的方案及決定,學生應積極配合。
第二十七條 學生床位只限學生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調換、出租、轉讓;禁止私自更換門鎖、私配鑰匙、安裝內側插銷或在門外掛明鎖等;禁止將鑰匙轉交同宿舍以外人員。
第二十八條 學籍生畢業或聯培生根據協議住宿期滿,應主動退宿,拒不撤離的,學生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學生發現室內設備、設施損壞,應及時報修。因不及時報修而產生的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故意或過失損壞、遺失公寓內設備設施,須照價賠償。
第八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條 對于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學生:
(1)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出租床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擾亂宿舍秩序,不聽勸阻,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的, 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4)違規飼養寵物,不聽勸阻的, 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5)存放公寓內禁止使用和存放的電器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6)擅自改變學生宿舍(公寓)結構,更換門鎖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7)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無效,或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