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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研究生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條例》《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結合我園學科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按照國家招生計劃錄取并在我園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博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博士生”)的學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與要求 

              第三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律法規,具有愛國主義精神、社會責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科學精神,并達到規定學術水平的學位申請人,可按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通過我園向中國科學院大學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我園受理學位申請人提出的學位申請后,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同學位。

              第五條 我園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進行審核,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第六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本學科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者,可申請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先進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七條 博士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本學科專業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者,可申請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了創造性的成果。

              第八條 學位申請人提出學位論文答辯前,應滿足以下科研成果要求:

              (一)碩士研究生:不作科研成果的具體要求。

              (二)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含正式接受)至少1篇與學位論文相關的高質量研究論文或其它重要科研成果。

              (三)成果署名單位要求:申請學位用的有效科研成果(如發表論文、專著等,專利及獎項除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單位必須是“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其他署名單位必須包括“中國科學院大學”(英文: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學位申請人申請學位的科研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由園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

            第三章 課程學習與必修環節 

              第九條 碩士學位的課程與必修環節要求按照《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植物園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中國科學院大學生物與醫藥類別工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試行)》課程體系及學分要求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博士學位的課程與必修環節要求按照《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學術型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執行。

            第四章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 符合上述資格要求的學位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我園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并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二)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范指導意見》及相關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制定的學位論文撰寫具體要求的學位論文紙質版1份;

              (三)已正式發表的學術論文、接受發表(有導師簽字認可的正式錄用函)的學術論文復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學術成果證明材料1份;

              (四)學位論文中文和英文摘要紙版各1份;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受理時間:申請材料提交至國際合作與教育處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25日或9月25日,過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十三條 除有保密要求外,申請答辯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在評閱前需進行學位論文格式審查和學位論文查重。學位論文重復率應低于10%。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評閱人名單由園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評閱人。評閱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對是否同意論文答辯提出明確的意見,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需聘請至少2位同行專家,評閱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專業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中應包含來自行業、企業的專家。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需聘請至少3位同行專家,評閱人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成員中應包含外單位專家。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和博士學位論文全部采取匿名方式送審。匿名送審的學位論文和學位論文評閱書,由國際合作與教育處負責寄送。評閱意見及有關材料應密封傳遞。

              第十六條 學位論文評閱過程中,若有1位評閱人不同意答辯,須再增聘2位評閱人進行評閱。如累計有2位及以上評閱人不同意答辯,則不予進入答辯環節,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六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園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答辯人的導師不可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

              答辯委員會主席應是該學位論文所涉及學科領域中學術造詣較深的專家。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至少3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成員應包含本單位專家及外單位專家,同時包含至少1位我園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包含來自行業、企業的專家。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由至少5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成員中博士生指導教師一般不少于2/3,其中應包含本單位專家及至少2位外單位的專家,同時包含至少1位我園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

              第十八條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名。答辯委員會秘書應由責任心強、工作認真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擔任。答辯委員會秘書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答辯委員的提問、答辯人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客觀、詳細的記錄。答辯委員會秘書沒有表決權。

              第十九條 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學位論文答辯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應按程序公開舉行。

              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相關人員介紹答辯委員會人員組成情況,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議。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開會;

              (二)學位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碩士論文報告不超過30分鐘,博士論文報告不超過45分鐘);

              (三)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參會人員提問,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

              (四)學位申請人答辯結束,學位申請人導師可就學位論文及答辯中提出的問題作補充說明;

               (五)答辯會休會,學位申請人及參會人員退場;

              (六)答辯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教育管理人員可列席。其議程如下:

              1.學位申請人導師向答辯委員會介紹學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學習成績、科研成果、論文發表情況及其它需說明的問題;

              2.答辯委員會結合論文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見、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評議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是否達到所申請學位要求的學術水平;

              3.答辯委員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獲答辯委員會成員2/3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決議;

              4.答辯委員會成員填寫《中國科學院大學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在學位授予決議書上簽署姓名。

              (七)答辯會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學位申請人發言,答辯會結束。

              第二十條 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成員應全程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按相應程序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答辯委員會成員1/2以上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答辯委員會成員1/2以上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二十二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直博生申請碩士學位

              (一)碩博連讀研究生轉博兩年后,直博生入學四年后如確屬達不到博士研究生培養要求,無法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博士學位論文,本人可申請終止博士研究生培養計劃,經導師同意,報園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后,按照碩士研究生培養的具體要求申請碩士學位。

              (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博士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論文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申請人須重新按照申請碩士學位的要求,提交碩士學位論文和相關申請材料,報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三)若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已做出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的決議,申請人已獲得博士畢業證書,則不能再申請碩士學位。

            第七章 學位初審 

              第二十三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后,國際合作與教育處將以下材料提交給園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

              (一)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二)學位論文評閱書; 

              (三)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 

              (四)學位論文及摘要; 

              (五) 學位申請人用于申請學位的科研成果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園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對學位申請人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同意授予相應學位進行表決,經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做出擬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五條 國際合作與教育處按規定時間,將加蓋園學位評定委員會公章的擬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及其學位電子信息報送中國科學院大學位辦公室。

            第八章 學位授予 

              第二十六條 經學科群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學位獲得者名單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發文公布。學位授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做出同意授予學位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條 國際合作與教育處負責向中國科學院大學圖書館提交獲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附電子版)一份。

              第二十八條 緩議學位申請 

              (一)緩議學位是指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一致意見,對學位申請人做出暫緩學位申請的決議,并在緩議決議書中將緩議理由詳細說明。

              (二)碩士學位最長緩議期限一年,博士學位最長緩議期限兩年,按自然年計。緩議人員在最長緩議期限內可再次提出學位申請,再次申請學位僅限1次,逾期按自動放棄處理。

              (三)根據緩議決議要求須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者,應按學位申請及審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辦理。

              (四)園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經過緩議再次申請學位者,須按緩議決議的要求進行逐項重點審核,經不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九條 撤銷學位 

              對于已經授予學位,如發現屬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或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或在學位申請時確有不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者,經園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不記名投票表決,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可做出建議撤銷學位決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為撤銷學位的最終裁決機構。對被撤銷的學位,學校注銷其學位信息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其學位證書無效。

              在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之前,當事人應被告知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撤銷學位決定的文件由國際合作與教育處直接送達當事人,由本人簽收。拒絕簽收的、因特殊情況不能簽收的或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郵件等方式送達,或通過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條 學位授予異議事項的處理 

              (一)對學位授予的過程和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學位授予決定做出的三個月內申訴,逾期不再受理;申訴須以實名方式書面提出,匿名申訴不予受理。

              (二)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作為受理異議事宜的日常辦事機構,須在接到申訴10個工作日內,報相應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成立專家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相應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在做出處理決定的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逐級反饋至申訴人。

              (三)申訴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處理決定30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人提交時間超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時間,則提交下一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查。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認定后的結論不再復議。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在我園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及港澳臺學生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屬園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國際合作與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其中第八條關于科研成果要求與原《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關于印發<中國科學院武漢植物園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科武植園字?2015?5號)文件中相關規定(附件)交叉執行至2023年6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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