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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校發學字〔2021104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等相關法規,結合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國科大”)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科大按照國家招生計劃錄取的、在中國科學院所屬各個研究院、所、中心等單位及國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簡稱“培養單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國科大與各培養單位的高等教育工作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5.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6.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7.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2.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3.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4.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5.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6.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7.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8.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新生應憑國科大核發的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件: 

              1.按照錄取通知書規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點報到入學; 

              2.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請假,請假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3.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培養單位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經國科大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學生入學后,所在培養單位應在3月內按照國家和國科大有關規定,對學生身份信息、最后學歷學位證書、身體情況等方面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和國科大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經國科大批準,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國科大學生待遇。 

              1.學生在入學資格復查期間,發現因身心狀況不適宜在學校學習的: 

              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在短期內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和國科大批準后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培養單位提出入學申請,經核實并在指定醫院復查合格,確認能夠堅持學習的,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或自主創業的,由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和國科大批準后保留入學資格; 

              因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入學資格的,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自主創業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一年。 

              3.新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提出入學申請,經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應按國科大和培養單位的規定按學期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申請暫緩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能如期注冊且不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2.無正當事由不按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的; 

              3.應給予退學處理的。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減免、緩交學費,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注冊。 

              培養單位及國科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國科大和各培養單位真實、完整地記錄學生學業成績,記入本人成績單,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學生成績單、開題、中期、答辯等相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1.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按國科大有關規定辦理; 

              2.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3.國科大對在學學生開展誠信教育,各培養單位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作為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的重要依據;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學生可以根據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與其他高等學校之間的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及學分經國科大審核后予以承認; 

              5.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或不通過,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6.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科大鼓勵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可折算學分,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的,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如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進入國科大學習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國科大或培養單位認定,予以承認。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和無故缺席的,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直至退學處理。 

            第三節 調整專業、變更培養單位和轉學 

              第十八條  依據研究生與指導教師之間的雙向選擇的原則,研究生進入學位論文研究學習階段前,所在培養單位應為研究生確定指導教師并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變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培養單位相關規定進行:  

              1.研究生提出變更指導教師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管理部門認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導教師同意后可予辦理; 

              2.指導教師提出解除指導關系的,學生管理部門視具體情況可允許學生重新選擇指導教師; 

              3.培養單位提出變更指導教師的,應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指導教師調動工作,培養單位應以不影響相關研究生學業為原則,作出變更指導教師或作其他相應調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關規定,不能在所在培養單位重新確定指導教師的研究生,應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無特殊理由,一般應當在錄取學科專業完成學業。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根據發展需求,或遇有指導教師調動等特殊情況,研究生可申請調整攻讀專業。 

              研究生攻讀專業的調整,分下列情形進行: 

              1.在一級學科內調整攻讀專業的,由培養單位批準,報國科大備案。 

              2.跨一級學科調整攻讀專業的,在申請調整攻讀專業前應按照擬調整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和導師要求修訂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由培養單位初審,報國科大審批。 

              3.跨學科門類調整攻讀專業的,在申請調整攻讀專業前應按照擬調整學科培養方案和導師要求修訂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培養單位初審后,需經擬轉入專業所在學科群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核,報國科大審批。 

              本科生主修專業選擇及輔修雙專業/雙學位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調整專業: 

              1.畢業注冊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的; 

              2.專業學位專業調整為學術型學位專業的; 

              3.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培養單位有明確約定的;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無特殊理由,一般應當在所在培養單位完成學業。如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被錄取單位學習的,由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同意,報國科大確認理由正當,可以變更培養單位。原則上轉出單位與轉入單位應在同一地區。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培養單位: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錄取前與培養單位有明確約定的 

              3.應予退學的; 

              4.畢業注冊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的; 

              5.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國科大或培養單位學習或者不適應國科大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具體要求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于轉入國科大的轉學申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申請轉入的研究生還需先通過擬轉入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入: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生源地不屬于國科大相應年份高考招生省份的本科生; 

              3.高考成績低于國科大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本科生; 

              4.轉出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低于國科大相關專業的研究生; 

              5.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6.學生在轉出學校應予退學的; 

              7.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8.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  轉學至國科大的學生,應根據國科大教育教學及相關培養計劃規定,在最長修讀年限內完成學業。最長修讀年限從學生在轉出學校的入學時間算起。 

              第二十七條  國科大對學生轉學情況進行公示,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創業或其他個人原因無法堅持學習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報國科大批準,可以休學;因特殊原因,所在培養單位認為應當休學的,由培養單位提出,報國科大批準,可以休學: 

              1.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開國科大或培養單位,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2.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國科大或培養單位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3.學生休學,一般以半年為限,研究生累計不得超過一年,本科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4.學生休學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復學申請,經培養單位審核和國科大批準后,方可復學。學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復學的,需經所在培養單位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復查合格。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建立管理關系。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退學處理: 

              1.碩士生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不及格的學位課必須重修,經過重修仍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的;或修讀年限內累計出現三門及以上學位課不及格的; 

              2.博士生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不及格的必須重修,經過重修仍不及格的;或修讀年限內累計出現兩門學位課不及格的; 

              3.本科生在校期間未取得學分累計達到20學分(含)以上的; 

              4.在學位論文工作中,經考核認為不宜繼續培養的; 

              5.在規定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內未完成學業的; 

              6.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7.經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8.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離開國科大或培養單位連續10個工作日,未參加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 

              9.超過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國科大審批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由學生處或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校長辦公會或者經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1.對退學的學生,由國科大出具退學決定并送交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采用公告方式送達。 

              2.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可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3.退學的本科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4.退學學生應在學校批準或退學決定送達之日起兩周內完成規定手續離校或離所。 

              第三十四條  學生退學的,學習期滿一年及以上、完成培養計劃要求且成績合格的,國科大發給肄業證書;學習期未滿一年的,由所在培養單位發給學習證明;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不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完成其學科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一般所需的學習時間(下稱學制),在招生錄取階段由各培養單位事先確定并備案公布。各類型學生的學制分別為: 

              1.通過普通招考和碩博連讀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學制為3年或4年; 

              2.通過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學制為5年或6年; 

              3.碩士研究生的學制為2年或3年; 

              4.需要參加集中強化培訓的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碩士研究生學制為4年,不參加集中強化培訓的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碩士研究生學制為3年; 

              5.本科生學制為4年。 

              第三十六條  在最長修讀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的學生,應予退學。 

              1.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6年; 

              2.通過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8年; 

              3.學制為2年的碩士研究生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3年;學制為3年的碩士研究生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4年; 

              4.需要參加集中強化培訓的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碩士研究生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5年;不參加集中強化培訓的少數民族骨干計劃碩士研究生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4年; 

              5.通過碩博連讀方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包括碩士階段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8年; 

              6.本科生的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6 

              第三十七條  通過碩博連讀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經所在培養單位認定不再適合攻讀博士學位的,報國科大批準后,可將博士學籍轉成碩士學籍。 

              第三十八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一般在碩士轉為博士兩年后,方可申請轉為碩士學籍,并應在一年內按碩士生完成學業;直博生一般在入學四年后,方可申請轉為碩士學籍,并應在一年內按碩士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九條  學生按培養計劃規定,在最長修讀年限內,修滿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學分,按規定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的學生,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查合格,報國科大批準,準予畢業。國科大給準予畢業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制內成績優秀、表現突出,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的,經所在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報國科大批準,可提前畢業,最多可以提前一年畢業。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按培養計劃規定,在最長修讀年限內,修滿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學分,按規定完成畢業/學位論文,但未能通過答辯的研究生,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查,報國科大批準,準予結業。研究生結業后,不再補做畢業論文答辯,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本科生結業的有關要求,另行規定。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科大給準予結業的學生頒發結業證書,結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四條  準予畢業的學生,可按規定申請學位。國科大為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五條  在完成本專業課程和論文的同時,按學校相關規定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相關要求的學生,國科大發給相應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國科大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國科大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國科大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七條  畢業、結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本人向所在培養單位申請,經國科大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八條  國科大及所在培養單位依法維護正常教育教學和校園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九條  國科大和培養單位支持成立各級學生會: 

              1.學生會由學生民主推舉產生; 

              2.學生會接受國科大和所在培養單位黨委、學生管理部門的領導和團組織、上級學生會的指導; 

              3.學生會應積極推動學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第五十條  學生可以在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 

              1.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請批準; 

              2.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國科大或培養單位發現學生在校內或所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條  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國科大及所在培養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1.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2.學生個人業余承擔社會兼職工作的,須向所在培養單位備案,并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3.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國科大及培養單位內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各培養單位和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以及各培養單位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六條  國科大及培養單位對學生定期進行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干部”和“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獎章、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獎勵和表揚德、智、體、美、勞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具體評選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國科大及培養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1.紀律處分的種類及期限分為: 

              1)警告:處分期限為180天; 

              2)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240天; 

              3)記過:處分期限為300天; 

              4)留校察看:處分期限360天; 

              5)開除學籍。 

              2.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須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3.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4.學生處分解除后,評獎、評優等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生管理部門應按相關規定真實完整地歸入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國科大或培養單位按照管轄權限分別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誰批準、誰受理”的原則,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所在單位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組成。 

              第六十條  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向作出處理決定單位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1.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2.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提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提交國科大或所在培養單位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3.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國科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4.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國科大與所在培養單位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對在國科大或培養單位接受學歷教育的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等類別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二條  各培養單位應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及時向學生公布,并同時抄報國科大備案。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校發學字2017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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