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學生的組織紀律性,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中國科學院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國科大”)按照國家招生計劃錄取、在中國科學院院屬各研究院、所、臺、站、中心等承擔高等教育工作的單位和校部各學院、系(以下簡稱“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學歷教育的學生。
二、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到國科大或研究所報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事假期滿超過兩周不報到或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規定的日期返回學校或研究所。如因故不能按時返回的,應事先請假。未經請假或未被準假者,必須按時返校。
四、學生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五、學生因病請假,在校期間須憑學校門診部證明,外出期間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一周以內由所在研究所、學院(系)學生工作負責人批準;一周以上須經所在研究所主管學生工作的所級領導、學院(系)負責人批準,其中集中教學校區請假二周以上需報學生處備案;病假超過兩個月者,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六、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確需請事假,需提供有關證明,酌情準假。事假一周以內由所在研究所、學院(系)學生工作負責人批準;一周以上須經所在研究所主管學生工作的所級領導、學院(系)負責人批準,其中集中教學校區請假二周以上需報學生處備案。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按退學處理。
七、學生請假應親自辦理手續,填報請假單,經批準后方能生效。如需續假,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八、學生請假期滿,必須親自到學院(系)、研究所辦理銷假手續。
九、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有偽造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十、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離開學校、研究所,以及請假期滿而未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返校的,視為無故曠學,按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本管理辦法由國科大學生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請假銷假管理辦法》(院發學字〔2004〕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