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藥劑必須根據化學性質分類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品不得混放。 第二條 存放藥品要專人管理、領用,存放要建帳,所有藥品必須有明顯的標志。對字跡不清的標簽要及時更換,對過期失效和沒有標簽的藥品不準使用,并要進行妥善處理。 第三條 使用劇毒物品必須根據研究任務和使用數量,各個分室或課題須提出采購計劃,經有關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由采購人員統一購置。 第四條 各分室使用的劇毒物品應指派專人保管,存放劇毒物品的藥柜應堅固、保險、要健全嚴格的領取使用登記。 第五條 儲存的易燃易爆物品應避光、防火和防電等,實驗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儲存量,不許過量且包裝容器應密封性好。 第六條 遇水能分解或燃燒、爆炸的藥品,鉀、鈉、三氯化磷、五氯化磷、發煙硫酸、硫磺等不準與水接觸,不準放置于潮濕的地方儲存。 第七條 使用人員在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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